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任云峰
  • 手机:13880089840
  • 邮箱:yunfengren828@163.com
  • 证号:15101200110286318
  • 律所: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80号三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债务纠纷> 进行民间借贷时,一方暴力胁迫如何认定?

进行民间借贷时,一方暴力胁迫如何认定?

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hengduxs.com/   时间:2022-01-07 10:01:59

分享到: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有些民间借贷是违法的,有些借贷没有及时还款,会有暴力催债的行为,那么《民法典》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胁迫行为?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纠纷中胁迫如何认定

  进行民间借贷时,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在违背自己愿意的情况下,进行民间借贷的,就可以认定为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间借贷法院起诉流程及所需材料

  1、当事人起诉,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证明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法院收到有关证据材料后,在七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俞某与毕某(女,时年60岁,香港人)相识。2009年3月31日下午,毕某因俞某提出将借500万元给自己而从香港来无锡,在俞某所开办的公司内,俞某与毕某就经济往来问题进行了交涉,俞某的儿子俞某强、女儿俞某华、女婿陈某在场。毕某在俞某等人书写的借条上签字确认,该借条载明:“我,毕某分两次向俞某借款共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将于2009年6月1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我同意以无锡市滨湖区百合花园a-18号房产转让给俞某。如发生纠纷,在无锡当地法院上诉”。当晚,毕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借条系受到威胁而签下的。

  在交涉上述事项时,俞某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反映:毕某表示不愿意到厂里,俞某:“没事,小强(俞骏强)不在厂里,你放心,我保证你没事,我拿给你手续做好,马上就走”(指毕某向俞某借款500万元的手续);俞某“你香港来往的信件、离婚证书、你基本上整个的证件我都帮你保管,只要事情解决好,我会给你的”;俞某说:“帮她保管好”,毕某喊道:“你不可以拿我的包”,俞某大声喊:“不要给她,弄好了再走,弄不好不会走的”;“把它关掉,退出来就关掉了(关手机声音),这是啥个证件?港澳通行证、香港身份证,拿走”;毕某:“我包里要拿点衣服,我冷的,把包给我,我要拿点东西”,俞某:“不,现在没有办法了,逼到我没有办法了”;“我(毕某儿媳)妈妈到了吗?怎么手机打不通,在你那里吗?”,俞某:“到了,不在这里”。毕某认为这些录音内容充分反映其受到胁迫,借条是被迫签名的。

  俞某据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主张的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遂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询问俞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俞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欠款纠纷。审理过程中,俞未能就毕某欠款400万元进行有效举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如果一方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违背自己意愿进行民间借贷。,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存在胁迫行为,被胁迫方可以申请撤销。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880089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