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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能在期限内交付建设工程怎么处理?

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hengduxs.com/   时间:2022-02-15 1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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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建设工程。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承包商逾期交房的问题。那么,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期限内交付建设工程,应承担哪些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承包人逾期未交付建筑工程,要承担哪些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利息以及违约给以包方造成的损失等等。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受发包人的监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三、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照约定提交勘察成果;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相关设计前置性文件及相关规程等提出勘察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八百条承担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土建工程,设备安装、水、电、气、排风管道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08年3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A 公司的1#、2#厂房。合同约定:工期为239日,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21日,竣工日期为 2008年11月15日;合同价款为8,200万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混凝土由A公司负责供应;B公司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向A公司支付1万元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2008年3月21日,B公司进场施工。2008年6月15日,监理单位在检査时发现B公司往运输到现场的混凝土罐车中加水,监理单位将此情况告知A公司后,A公司通过监理单位责令B公司停工。A公司于2008年6月18 B委托C检測中心对B公司已施工部位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测。检測结果显示部分混凝土强度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标准。A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委托D研究院进行加固设计、于2008年8月12日委托E咨询公司对加固图纸进行审核、于2008年8月18日委托F公司对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进行加固施工。2008年10月20日,混凝土强度不达标部位加固施工完成后,A公司通知B公司复工。2009年3月22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期延误127天。

因A公司与B公司无法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B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赔偿其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人员停、窝工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及周转性材料租赁费用。A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賠偿其因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支出的检測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工期延误增加部分管理费用。

审理

关于B公司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违反《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6.1.2项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第8. 1.4款的规定:“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擅自往进凝土罐车中加水,由此被A公司责令暂停施工。B公司暂停施工期间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A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违反规范、标准施工被A公司责令暂停施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其应按合同约定标准向A公司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

关于A公司暂停施工期间的损失及增加部分管理费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擅自往混凝土中加水,A公司责令其暂停施工后,委托C检測中心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測并因此支出检测费用,在确认混礙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委托D研究院进行加固设计、E咨询公司进行加固图纸审核、F公司进行加固施工。并因此支出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及加固施工费D B公司因暂停施工延误工期,导致A公司管理费用增加。依据《合间法》第107条 的規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公司应对A公旬产生的检測费、加固设计费、图纸审核费、加固施工费及增加的管理费用予以赔偿。

评析

承包人引发暂停施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能被发包入索赔。因此,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用行义务,避免因己方原因被发包人资令停工。另需提醒承包人注意的是,对于发包人违法或违约的,因暂停施工可能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产生重大影响,承包人应谨慎行使停工权。如果停工依据不足的,除了主张的费用损失可能难获支持外,如工程延期极有可能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在行使暂停施工权时应务必慎重,一定要按照有关施工合同的程序启动停工,并应当留存书面性的往来文件予以佐证,避免无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而停工构成违约的不利后果。为了支撑后续的索賠要求,承包人应做好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数量、价格、支出的记录,如有可能的,最好取得监理、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最为垂要的一点,承包人务必注意合同对于索赔期限的约定,避免逾期而丧失费用索賠权。

从上述可以得知,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利息以及违约给以包方造成的损失等等。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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