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任云峰
- 手机:13880089840
- 邮箱:yunfengren828@163.com
- 证号:15101200110286318
- 律所: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80号三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撤销吗?
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撤销吗?
来源:成都知名律师 网址:http://www.chengduxs.com/ 时间:2021-12-14 11:12:19
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往往都要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贷款。但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在借款还清后才能生效,那么借款合同生效后是否可以解除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贷款合同生效了还可以取消吗
借款合同生效后,出现可撤销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并不是取消合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未签借款合同,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这些也可以作为借贷凭证
1、收据。
2、借条。
3、欠条。
4、汇款凭证。如汇款单、银汉汇款记录,可以证明汇款事实,但不一定能作为债权凭证,具体由法院判断。
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
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
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还款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
(2)还款内容,如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
(3)让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第三人作为保证人,都需要订立条款;
(4)双方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双方签名、日期。
2、搜集上述讲到的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此外,实践中还可以积极从以下方面的证据来佐证:
(1)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2)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3)保留的借钱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4)保留的银行转账凭单。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客观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证据,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
案例:
案情简介
一、然自中心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28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先其。先农坛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先其,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然自中心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江山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二、2006年11月,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然自中心将持有的先农坛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黄河公司,价款2.6亿元;黄河公司在协议书签署3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9000万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1亿元;黄河公司每迟延支付转让款一日,支付然自中心1%的滞纳金。
三、《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黄河公司将定金1000万元打入然自中心账户。随后,黄河公司意识到刘先其有诈骗嫌疑,即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阳公安分局”)报案,并通过银监会冻结了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河公司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双方亦未履行股东名称变更手续。
四、2007年4月,然自中心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河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及滞纳金9720万元。同年10月,黄河公司对然自中心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其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0.4万元(庭审中经法庭释明,黄河公司违约金的请求明确为利息请求,按照企业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年12月,然自中心申请撤回对黄河公司的起诉,北京市高院裁定准许撤回。
五、2007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先其涉嫌诈骗对其批捕。北京市高院审理中向朝阳公安分局调查相关情况,朝阳公安分局经调查确认刘先其在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虚构身份和事实。
六、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以虚假身份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黄河公司的信任,签订了协议书,使然自中心从黄河公司获得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应确定为可撤销合同。故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七、然自中心不服北京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然自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先其虚构特殊身份和可一级开发土地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使黄河公司误以为真,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性质为可撤销合同,法院依黄河公司申请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然自中心返还黄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然自中心败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